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3條的規定: 1.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持有人,可以根據書面理由要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 2.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持有人,可以以書面方式提出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查閱、影印或抄錄其根據前一條編製的報告書和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3條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條所編製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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