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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2.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條所編製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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