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84條的四項規定: 1. 特殊目的公司除了受益權是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的信託外的資產外,其餘受讓的資產應委託或信託服務機構來處理其管理和處分。 例如,特殊目的公司從一家銀行購買了一筆信用卡債權資產,該信用卡債權是以信託方式經營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委託或信託服務機構來處理該資產的管理和處分。 2. 服務機構應將受讓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債權人對該資產不得有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例如,信託服務機構在處理特殊目的公司的受讓資產時,應將該資產與自身的其他財產分開管理,並確保債權人不能對該資產提出任何要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服務機構在管理和處分特殊目的公司的受讓資產時,應定期收取該資產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益,並提供相關資訊給監督機構和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包括債務人的清償狀況、催收情況和呆帳情況。 例如,信託服務機構擔任特殊目的公司受讓資產的管理和處分時,應定期向監督機構和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提供有關債務人清償情況、催收情況和呆帳情況的資訊。 4. 如果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可以依據資產證券化計畫的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讓預備服務機構來提供資產管理和處分的服務。 例如,如果信託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可以根據資產證券化計畫的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讓預備服務機構來接手提供資產管理和處分的服務。
特殊目的公司除所受讓之資產為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信託受益權外,應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委任或信託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服務機構應將前項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其債權人對該資產不得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特殊目的公司之受讓資產,應定期收取該受讓資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提供監督機構轉交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並將受讓資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提供監督機構。 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時,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規定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備位服務機構繼續提供資產管理處分之服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