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8-4 條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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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8-4 條是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所適用的法條,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重大犯罪包括犯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具體來說,該法條規定了與洗錢犯罪相關的行為,例如逃避或干擾追查或處罰所犯重大犯罪的行為人,以及掩飾或隱藏從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犯意和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解釋,洗錢行為並不僅僅限於透過多層交易活動,還包括通過各種金融機構或管道將重大犯罪所得轉換為合法來源的資金或財產,以隱藏其犯罪行為或資金的非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和處罰。所以,如果某個行為符合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罪行,則該行為可能被視為洗錢行為,並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刑罰和減輕刑罰的情況,可能受到洗錢防制法和刑法其他相關條文的規定影響,具體情況需要針對具體的案件及相關法律以及司法院判決做進一步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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