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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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第 13 條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第 14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之條件、程序、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之資格條件、營業計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設立標準定之。
第 15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第 16 條
-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第 19 條
票券金融公司下列事項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公司名稱。 二、實收資本額。 三、總經理。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第 2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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