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0條,票券金融公司若有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就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這包括公司名稱、負責人變更等重要事項。換發營業執照意味著主管機關批准了變更事項,並將新的事項更新到營業執照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營業執照上的資訊與公司的實際情況保持一致,以促進票券金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相關監管。可以說老照片金融管理法第20條為票券金融公司提供了一個法律依據來處理變更事項並獲得合法的營業執照。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應繳納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執照應揭示正確營業資料,爰於第一項規定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應繳納執照費;其費額,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六十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票券金融公司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執照應揭示正確營業資料,爰於第一項規定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應繳納執照費;其費額,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六十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票券金融公司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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