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