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8條,當第64條至第67條所規定之罰款被處罰者已付款後,有權向相應負責的人要求補償。這意味著如果某人被罰款後已付款,他可以向相應的負責人(如公司、機構等)要求補償。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
立法理由一、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受罰人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以落實本法相關規範。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之。
一、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受罰人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以落實本法相關規範。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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