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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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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8條,當第64條至第67條所規定之罰款被處罰者已付款後,有權向相應負責的人要求補償。這意味著如果某人被罰款後已付款,他可以向相應的負責人(如公司、機構等)要求補償。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

立法理由一、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受罰人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以落實本法相關規範。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之。

(0900627 制定)

一、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受罰人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以落實本法相關規範。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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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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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8 條規定:「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