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8 條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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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8條,當第64條至第67條所規定之罰款被處罰者已付款後,有權向相應負責的人要求補償。這意味著如果某人被罰款後已付款,他可以向相應的負責人(如公司、機構等)要求補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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