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7 條是指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的情況,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將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業者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的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或者應該執行某個特定行為而未執行,並且根據本法的其他處罰規定沒有特別指明處罰的情況下,該業者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三一三號及第四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使違反本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之行為均能依據本法之明確授權加以處罰,並兼顧依法行政原則,爰訂定本條文,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定之。
一、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三一三號及第四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使違反本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之行為均能依據本法之明確授權加以處罰,並兼顧依法行政原則,爰訂定本條文,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