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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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計算之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 2.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主管機關並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命令票券金融公司及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後項之監理措施。 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限制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 一、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記其登記。 二、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四、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五、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予以降低,且不得逾該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六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七、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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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及合併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若票券金融公司的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的情況下,公司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且對負責人的報酬只能支付除了報酬以外的費用。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全部: - 命令公司及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若未依命令提出計畫或未確實執行計畫,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監理措施。 - 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限制短期票券的保證背書業務或採取其他必要的處置。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的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六,主管機關除了前項的措施之外,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 - 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記其登記。 - 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但必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 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 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 命令負責人之報酬降低,且降低幅度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六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的百分之七十。 - 派員監管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我未能找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這可能是因為這些具體情況在實際執行中可能會有很大的變異。然而,以上釋義提供了該法條的基本內容和可能的措施。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背書名詞
- 核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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