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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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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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得知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14 條,在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的不良債權所產生的未攤銷損失以及已發行的資本工具,可以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然而,具體的釋義和範例尚缺乏,所以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條款的內容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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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