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內部稽核報告應該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如果票券商有設有獨立董事,則應一併交付給獨立董事。此外,在查核結束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內部稽核報告應該函送給主管機關。 我的回答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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