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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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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 的具體內容或細節,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提供詳細解析。

  • 名詞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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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