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 的具體內容或細節,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提供詳細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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