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票券商內控和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票券金融公司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稽核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報告上一年度的稽核計劃執行情況給主管機關,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關於這一法條的例子,我無法提供一個與該法條具有100%相關性的參考資料,因為在所提供的背景信息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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