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總稽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票券金融公司解除其職務: 一、曾有從事不當授信、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票券金融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票券金融公司或第三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之全部或一部。 四、未將票券金融公司發生之重大舞弊案件,通報主管機關。 五、未將所知悉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重大缺失,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六、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七、因內部稽核人員不足或不適任,致未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八、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辦理查核或提供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票券金融公司之行為。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9條,主管機關可以對總稽核進行以下處分措施: 1. 曾從事不當授信、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 舉例:總稽核在處理授信事務時,故意違反授信原則,導致公司與客戶有不當的資金往來。 2.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或第三人。 舉例:總稽核故意做出不法行為,以獲取個人或他人的非法利益,造成公司或其他人的損害。 3.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之全部或一部。 舉例:總稽核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將金融檢查報告的全部或部分洩漏、交付或公開給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員。 4. 未將公司發生的重大舞弊案件通報主管機關。 舉例:總稽核在發現公司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時,未及時通報主管機關。 5. 未將所知悉公司財務及業務之重大缺失,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 舉例:總稽核在其內部稽核報告中隱瞞了公司財務及業務方面的重大缺失。 6. 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舉例:總稽核故意提供不實的內部稽核報告,對公司的狀況進行虛偽陳述。 7. 因內部稽核人員不足或不適任,致未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舉例:總稽核由於內部稽核人員不足或未具備相應的能力,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在財務和業務方面的嚴重缺失。 8. 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辦理查核或提供資料。 舉例:總稽核未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或指示進行查核或提供相關資料。 9. 其他有損害公司之行為。 舉例:總稽核從事其他有損害公司的行為,而導致公司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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