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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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本機構,指本公司所在地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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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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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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