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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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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及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但書所定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指定之人,其權限、報酬、報酬之計算方法及支付時期等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於選任該等指定之人時一併決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此條規定了受益人會議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所選定的人的權限、報酬、報酬計算方法和支付時期等事項,這些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在選定這些人時一併決議。根據這個規定,選定的人的權限和報酬等事項應由相應的會議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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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及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但書所定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