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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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及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但書所定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指定之人,其權限、報酬、報酬之計算方法及支付時期等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於選任該等指定之人時一併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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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此條規定了受益人會議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所選定的人的權限、報酬、報酬計算方法和支付時期等事項,這些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在選定這些人時一併決議。根據這個規定,選定的人的權限和報酬等事項應由相應的會議來確定。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但書條文
- 持有名詞
- 報酬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7 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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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