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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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書表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2.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受託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 3.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四月底前,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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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書表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這表示對於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書表和財務報告需要經由會計師進行查核和簽證。 2.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已經執行完成,受託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那麼可以免去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的要求。換句話說,如果計畫執行完成書表已包含了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的內容,則可以省略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的步驟。 3.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四月底前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則可以免去作成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的要求。這表示如果計畫執行完成書表已包含了前一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的內容,則可以省略作成前一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的步驟。 以上解釋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9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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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