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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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該條例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受益人會議開會前十天,應將這些文件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這意味著受益人有權查閱相關文件以了解資產負債狀況及營運情況。 第二項規定,在設有信託監察人的情況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在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前的三十天內送交給監察人進行審查。這是為了確保監察人有足夠的時間對這些文件進行審查,以確保其合規性。 第三項規定,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的承認措施,應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決議方式進行。這意味著在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進行承認時,需要遵循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決定程序。 根據上述解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受益人查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的權利,以及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的相關程序。我們可以參考該條例進一步了解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和流程。 參考資料: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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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