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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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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應記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受益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而後可得確定者,得以敘明使受益人特定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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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記載的受益人姓名或名稱,若在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但嗣後能確定的話,可以在契約中以特定方式記載受益人。這是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例如,假設在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訂定時,受益人的身份尚未確定,但在未來某個時間點能確定受益人時,可以在契約中特別提及這個受益人的身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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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應記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