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述法規,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要求公司組織在公開說明書中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公司組織應記載組織系統,包括公司的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的業務。 2. 應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3. 列明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的相關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等。 4. 列明董事及監察人的相關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等。 5. 如果公司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則應記載姓名、性別、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等資訊。 6. 關於發起人的資訊,如果公司設立未滿一年則需揭露股權比例占前五十名發起人之相關資料;如果公司設立未滿三年則應揭露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的相關資訊。 7. 應揭露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顧問等之酬金的相關資訊,包括酬金範圍、揭露方式、酬金金額等。 依據上述法規,這些要求可通過公開說明書中相關表格或附表進行記載。例如,附表七可以揭露董事及監察人的相關資訊,附表八可以揭露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顧問等的酬金資訊。這些資訊的揭露是為了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確保投資人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的組織結構、管理層及相關交易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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