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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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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合併或收購目的。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四)預定日程。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等)。 二、進行中之分割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分割目的。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三)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進行併購時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進行中的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以下事項: (一)合併或收購的目的。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和資訊等方面的整合計劃。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方法。 (四)預定的日程安排。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的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和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的處理原則)。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的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和所經營業務的主要內容等)。 二、進行中的分割案應揭露以下事項: (一)分割的目的。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的營業和資產的評價價值。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方法。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的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和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的處理原則)。 根據法規對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併購或分割時,公司應在公開說明書中詳細揭示上述事項,以提供投資人充分的資訊。

  • 揭露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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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規定:「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合併或收購目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