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預定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五、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 六、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時,應該揭露以下事項: 一、受讓股份的名稱、數量和對象。 二、預定的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的計算方式和依據。 四、受讓股份未來轉讓的條件和限制。 五、如果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象是相關企業或相關人,應詳細列明與相關企業或相關人的關係,選擇相關企業或相關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對股東權益造成影響的評估意見。 六、有關股份交換的合作契約。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局,「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019年11月13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