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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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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及未來計畫開發之新金融商品。 (二)產業概況:說明金融業之現況與發展,各種金融商品之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三)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金融市場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市場區域及目標市場、競爭策略、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二)最近二年度主要部門別稅前純益率重大變化之說明:稅前純益率較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對稅前純益率之影響。 (三)主要授信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度授信占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或前五十名二者孰低之授信客戶名稱及授信餘額。(附表四十二) (四)與關係人受(授)信用說明: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曾占受(授)信用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之關係人名稱及受(授)信用餘額。(附表四十三) (五)最近二年度存款(信託資金)數額:按存款(信託資金)別,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存款(信託資金)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四) (六)最近二年度授信數額:按貼現、放款、保證(含背書)及其他授信,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授信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五) (七)最近二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按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別,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之數額及獲利數額。(附表四十六) 三、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平均年歲、平均服務年資、學歷分布比率及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附表四十七)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包含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五、資通安全管理: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2. 2.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應注意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客戶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帳戶等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並得改以代號方式表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公開說明書應記載公司的經營概況、市場及業務概況、近期從業員工人數、勞資關係以及資通安全管理等事項。 1.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 業務範圍:列明主要業務內容、營業比重及未來計畫開發的新金融商品。 - 產業概況:說明金融業的現況、發展趨勢以及競爭情况。 - 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說明最近两年的主要金融商品、增设的业务部门、规模和盈利情况,并概述未来的研究发展计划。 - 长、短期业务发展计划。 2. 市场及业务概况: - 市场分析:分析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成长性、市场区域和目标市场、竞争策略、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以及应对策略。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应说明公司的经营决策外,还应分别说明各子公司的市场和产销状况。 3. 近两年度从业员工人数:记载最近两年度的总从业员工人数、平均年龄、平均工龄、学历分布比率和员工持有的专业证照等统计数据。 4. 勞資關係: - 列示公司的员工福利措施、进修、培训、退休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劳资间的协议和各项员工权益保护措施情况。 - 说明最近两年度和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公司因劳资纠纷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劳工检查结果违反劳动基准法事项),并揭露目前和未来可能发生的估计金额和应对措施,如无法合理估计的情况,应说明无法合理估计之事实。 5. 资通安全管理: - 敘明资通安全风险管理架构、资通安全政策、具体管理方案及投入资通安全管理之资源等。 - 列明最近两年度和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因重大资通安全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如无法合理估计的情况,应说明其无法合理估计之事实。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金融机构相关法规和准则。

  • 關係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本票名詞
  • 持有名詞
  • 福利措施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揭露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銀行法4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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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0 條規定:「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及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