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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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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五十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應詳細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以及最近一年度到期的重要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契約。在公開說明書中,需要提供有關契約方、主要條款,以及契約的起訖日期等內容。這些資訊可以在《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附表五十四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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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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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規定:「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