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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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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附表五十一)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十二)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及處分本公司股票之情形及其設定質權之情形,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其對公司財務績效及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五十三) 四、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移轉子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五、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與改善情形。
  2.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子公司之定義,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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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需要記載的事項如下: 1.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以下事項: - 轉投資事業概況:包括轉投資事業的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的投資損益、配發的現金股利,以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的股份數額。如果轉投資事業有市價,還應詳細列出相關市價資料。 - 綜合持股比例:根據轉投資事業的別類,列明公司持有的股份數量,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業務對同一轉投資事業的持股數量,并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 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兩年以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包括子公司對公司股票的持有和處分情況,以及其所設定的質權情況,並具體說明資金來源以及對公司的財務表現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 最近兩年以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果公司發生了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的情況或部分業務轉移子公司的情況,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的情況,包括認購相對人的名稱,以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和持股比例超過1%的股東之間的關係,還應詳列認購的股數。 - 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的50%的轉投資事業最近兩年違法受到處分以及改善的情況。 2. 子公司的定義應根據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為2021年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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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規定:「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