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需要記載的事項如下: 1.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以下事項: - 轉投資事業概況:包括轉投資事業的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的投資損益、配發的現金股利,以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的股份數額。如果轉投資事業有市價,還應詳細列出相關市價資料。 - 綜合持股比例:根據轉投資事業的別類,列明公司持有的股份數量,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業務對同一轉投資事業的持股數量,并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 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兩年以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包括子公司對公司股票的持有和處分情況,以及其所設定的質權情況,並具體說明資金來源以及對公司的財務表現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 最近兩年以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果公司發生了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的情況或部分業務轉移子公司的情況,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的情況,包括認購相對人的名稱,以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和持股比例超過1%的股東之間的關係,還應詳列認購的股數。 - 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的50%的轉投資事業最近兩年違法受到處分以及改善的情況。 2. 子公司的定義應根據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版本為2021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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