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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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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六十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四) 三、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五)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附表六十六) 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七);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六十七之一),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由本會定之。 七、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八) 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六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3 條主要規定了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該記載的內容。依照該條款的規定,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評估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二) 2.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四) 3. 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若已揭露於公司網站,則可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4.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五) 5. 若公司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六) 6. 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對於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七)。另外,公司應該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包括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揭露時程,此部分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管機構)定之。 7.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說明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八) 8. 若公司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9. 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參考資料: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附表六十九) 10. 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可以一併揭露。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依據所提到的法律法規,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應詳細記載以上事項,以達到充分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揭露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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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3 條規定:「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