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的規定,公開說明書中應特別記載以下事項: 1.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 列明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的內部控制改進建議及內部稽核發現的重大缺失改善情況。 - 包括內部控制聲明書和委託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者的相關情況。 2. 委託評等工作的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的評等報告。 3. 證券承銷商的評估總結意見。 4. 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5. 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的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6. 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自行改進事項的改進情況。 7. 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補充揭露的事項。 8. 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況的揭露。 - 涉及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受起訴、違反法令被罰鍰或經本會處以約正,以及其他指定應揭露事項。 9. 公司初次上市、上櫃或前次及最近三年度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聲明書或承諾事項及執行情形。 10. 子公司不參與認購本次轉換公司債的承諾書。 11. 地下井水混入水源困擾投資人季報。 12. 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13. 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對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14. 證券承銷商、發行人及相關人員出具不得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的聲明書。 15.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並採詢價圈購對外公開承銷的情況。 16.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以上所列事項應根據該準則進行揭露,以確保公開說明書內容的詳實明確和時效性。根據銀行法第48條第2項的規定,在揭露客戶資料時應注意保密規定。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最新修訂版)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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