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得知《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8條有以下兩條: 1. 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2.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根據第一條,銀行、金融控股和票券金融公司應根據該準則的規定編制公開說明書。根據第二條,除了前一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外,主管機關可以指定其他金融業者應適用該準則編制公開說明書。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第38條準則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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