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條資訊,第39條規定了關於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相關規定。根據該規定,公開說明書的稿本應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並且,自申報生效之日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應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並未提到該條的具體內容或案例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案例。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只能說不知道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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