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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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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之情形、重要不動產之購置、金融新商品之推出、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時,亦應一併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的規定,公司簡介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設立日期。 2. 總公司、分公司的地址和電話號碼。 3. 公司沿革:包括最近五年度以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進行併購的情況、重要不動產的購置、金融新商品的推出、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大股東股權的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的改變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如果過去年度的資訊對於了解公司的發展有重大影響,也應一併揭露。 根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務部)制定的《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該準則明確了公開說明書所應詳細記載的內容,以確保投資人能夠充分了解公司資訊並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根據最高法院一些相關的判決,如最高法院最新的裁定及判決意旨,如果公司隱匿或虛偽說明其營運情形或財務預測,可能對投資人產生傷害,並且股票價值的評估常依賴於投資者對資訊的判斷。因此,公司必須遵守公開說明書所記載的事項,並確保這些資訊的真實性和時效性,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 分公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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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8 條規定:「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