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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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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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於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另根據財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三○三五○號函規定,對於同一關係人貸款總額不得逾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五。根據此標準,合作社在授信時應參考其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以確定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的放款總額限制,同時對於同一關係人的貸款總額也有所限制。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如果農會信用部的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為一億元,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萬元(一億元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樣地,對於同一關係人的貸款總額也不得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這使得合作社在授信時需要注意授信限額的計算,以確保符合標準。 參考資料: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2. 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四七三○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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