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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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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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1條的依據是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以及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這些法律條文,金融機構接管辦法被制定出來。 參考資料: - 銀行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01 - 信用合作社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168 - 票券金融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75
-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2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62-3 條條文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37 條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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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