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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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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准: 一、申請之發行機構不符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或合作之國外機構不符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對於國內持卡人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低於國內使用電子票證之消費權益保障者。 三、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 四、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2. 2.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上述情形外,有不符第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對於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發行機構,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的情形包括: 1. 發行機構未符合該法規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或合作的國外機構未符合同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2. 對於國內持卡人在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權益保障低於國內使用電子票證的消費權益保障。 3. 符合該法規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形。 4. 其他事實顯示有可能損害健全經營業務的情況。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以該法規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為例,該項規定提到發行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或條件,以符合法規的要求。例如,發行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或經金融監理機構許可的機構,且必須有適當的管理體制和資金實力。如果發行機構不符合這些要求,主管機關就可以不予核准其申請。 另外,根據該法規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該項規定列舉了一些特定情形,例如發行機構或合作的國外機構存在法律違規行為、未完成相關的合作準備工作、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等。如果發行機構存在這些情形之一,主管機關也可以不予核准其申請。 此外,根據該法規第四條的規定,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除了上述提到的情形外,如果不符合該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也可以不予核准其申請。根據最新資料,該項規定主要規定了銀行申請發行電子票證時應具備的資格、能力和要求。 以上是對《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釋義回答,所使用的資料符合問題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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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