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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我國境內業務,其與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應以新臺幣為之。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業務、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准之相關行為,其與境內使用者及特約機構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應以外幣為之。
  3.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涉及不同幣別間兌換,應於其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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