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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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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金融市場、參與者及申請人可能造成之最大風險。 二、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實驗產生之風險態樣、風險監控機制(含頻率)及因應處理機制。 三、已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監督管理規定制訂應向主管機關報送定期報告,及風險發生時另應提出報告之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對於已評估可能風險的相關因應措施。根據該條例,已評估可能風險包括以下事項: 1. 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金融市場、參與者及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最大風險。 2. 訂定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包括評估創新實驗產生的風險態樣、風險監控機制(包括頻率)及因應處理機制。 3. 已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監督管理規定制訂應向主管機關報送定期報告,並在風險發生時另外提出報告的程序。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在進行中進行全面評估、有效管理風險並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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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完整評估創新實驗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