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條是根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所制定的。根據該條款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相關事業應依照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和第10條第3項的規定來進行洗錢防制工作。 根據我的理解,這部分的文章沒有提到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具體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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