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的定義,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的是按照商業團體法成立的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並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的機構。融資性租賃交易則指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報所定義的融資租賃,但不包括租賃消費性產品的情況。實質受益人則指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或者是由他人代理交易的自然人本人,其中也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風險基礎方法則是指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該確認、評估和瞭解其所面臨的洗錢和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這些風險。根據此方法,應對較高風險情況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況則可以採取相對簡化的措施,以便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的方式降低確認的洗錢和資恐風險。 在辦理融資性租賃交易時,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根據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確認客戶身份、加強確認客戶身份、持續監控交易並保留相關記錄。如果融資性租賃交易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情形,則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相關參考資料: -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2021年6月1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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