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2

快速跳轉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 二、融資性租賃交易:指依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公報定義之融資租賃。但不包括租賃標的物為消費性產品者。 三、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四、風險基礎方法:指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對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2. 2.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依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持續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有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的定義,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的是按照商業團體法成立的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並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的機構。融資性租賃交易則指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報所定義的融資租賃,但不包括租賃消費性產品的情況。實質受益人則指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或者是由他人代理交易的自然人本人,其中也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風險基礎方法則是指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該確認、評估和瞭解其所面臨的洗錢和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這些風險。根據此方法,應對較高風險情況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況則可以採取相對簡化的措施,以便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的方式降低確認的洗錢和資恐風險。 在辦理融資性租賃交易時,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根據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確認客戶身份、加強確認客戶身份、持續監控交易並保留相關記錄。如果融資性租賃交易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情形,則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相關參考資料: -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2021年6月16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