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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8 條(保險利益之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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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買了保險的人死了,或是保險的東西轉移了所有權,除非有另外的規定,否則保險合約還是會繼續存在,並且可以讓繼承人或是受讓人繼續享有保險的好處。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明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但是他突然去世了,那麼他的繼承人(比如說他的配偶或是孩子)還是可以繼續享有這份保險的好處,比如說可以拿到保險金。或者,如果小明買了一輛車的保險,但是他把車賣給了小華,那麼小華還是可以繼續享有這份保險的好處,比如說如果車子出了事故,那麼保險公司還是會賠償小華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