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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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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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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8 條
(保險利益之移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
標的物
所有權移轉
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
繼承人
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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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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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定義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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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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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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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保險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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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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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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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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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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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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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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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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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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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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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陸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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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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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之 一 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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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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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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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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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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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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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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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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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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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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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保險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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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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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之 一 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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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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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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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買了保險的人死了,或是保險的東西轉移了所有權,除非有另外的規定,否則保險合約還是會繼續存在,並且可以讓繼承人或是受讓人繼續享有保險的好處。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明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但是他突然去世了,那麼他的繼承人(比如說他的配偶或是孩子)還是可以繼續享有這份保險的好處,比如說可以拿到保險金。或者,如果小明買了一輛車的保險,但是他把車賣給了小華,那麼小華還是可以繼續享有這份保險的好處,比如說如果車子出了事故,那麼保險公司還是會賠償小華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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