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8 條(保險利益之移轉)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存續,保障不中斷。

Q · 繼承的房子或買來的二手車,原本的保單還算數嗎?

依保險法第 18 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終止外,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但保單條款若寫「移轉即終止」就排除本條適用;存續後仍應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避免依第 59 條危險增加未通知導致理賠減少。

白話解讀

爸爸替自己的房子買了火災保險。三個月後爸爸過世了,房子由你繼承。又過了兩個月,房子失火。你去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說「保單上寫的是你爸的名字,不是你」。第 18 條就是為了擋住這種荒謬結果而存在的。它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不會跟著消滅,而是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繼續存在。你不需要重新投保,原來的保單直接保護你。但條文裡有五個關鍵字:「除另有訂定外」。如果保單條款裡寫了「被保險人死亡或標的物移轉時契約終止」,那就終止了,這條救不了你。所以你手上那份保單的契約條款,讀不讀差別非常大。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發生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契約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然移轉並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本條是契約相對性原則的法定例外,目的在維持保險保障在所有權變動空窗期的連續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繼承房子後需要重新買保險嗎?

不一定。如果原保單還在有效期間內,且契約條款沒有排除本條適用,保單自動為你這個繼承人存續。你應該做的是盡快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名義變更,而不是急著買新保險。內行人提示:通知保險公司時順便確認保額是否足夠,因為房屋可能已經增值,原保額可能不夠用。

Q2保單條款寫「移轉即終止」,這條就沒用了嗎?

對。「除另有訂定外」這五個字就是給保險公司留的後門。如果契約條款明確約定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終止,那你就不能主張本條。這種條款在某些商業保險中很常見。內行人提示:買二手資產前先看原保單條款有沒有這種終止條款。有的話,過戶當天就要同步生效新保單,不能有一天的空窗。

Q3保險法 18 條是什麼?

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是保險契約「跟著標的物走」的法定預設規則。

Q4什麼叫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指依民法所有權發生變動(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不包括單純使用權(如租賃)的移轉。

Q5「除另有訂定外」是什麼意思?

這五個字是給保險公司的契約自由保留,若保單條款明定「移轉即終止」即可排除本條,原保單失效。

Q6繼承人和受讓人在本條有什麼差別?

繼承人對應被保險人死亡情境(無償概括承受),受讓人對應標的物移轉情境(買賣、贈與等有償或無償特定承受),兩者法律後果相同但發動原因不同。

Q7繼承房子後保險怎麼處理?

先找出原保單 → 確認條款有無排除本條 → 備齊除戶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 → 向保險公司申請被保險人變更。

Q8二手車買賣保險要怎麼過戶?

車體險等任意險依本條自動為受讓人存續,通知保險公司辦變更即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辦理過戶。

Q9通知保險公司要備什麼文件?

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 + 所有權移轉證明(過戶完成證明、除戶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正本及影本。

Q10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受嗎?

原則不可,本條為法定預設規則;保險公司若要排除必須事先在契約條款中明定,且若使用方式改變可依第 59 條主張危險增加調整條件。

Q11保險法 18 vs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哪個適用?

本條規範任意險(車體險、火險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依專法辦理過戶,兩者並行不衝突。

Q12保險法 18 vs 民法 1148 概括繼承差在哪?

民法 1148 是繼承概括承受的總則,本條是保險契約承受的特別規範;繼承時兩者並行適用,本條補充說明保險契約的特殊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適用要件通知時點必備文件
繼承(被保險人死亡)原被保險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繼承確定後盡速除戶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
買賣(標的物移轉)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或交付過戶完成後立即買賣契約書、移轉登記證明
贈與(標的物移轉)贈與完成、所有權移轉贈與完成後立即贈與契約書、移轉登記證明
企業資產併購(asset deal)資產所有權移轉至買方公司交割完成前同步處理資產讓與契約、董事會決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8条(保険目的物の譲渡)
🇰🇷 韓國상법 제679조(보험목적의 양도)
🇨🇳 中國保险法 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
🇩🇪 德國VVG § 95(Veräußerung der versicherten Sach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21-10(transmission de la propriété)
🇺🇸 美國各州不同;參見 New York Insurance Law § 3404 之 standard fire policy 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