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8 條(保險利益之移轉)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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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存續,保障不中斷。
Q · 繼承的房子或買來的二手車,原本的保單還算數嗎?
依保險法第 18 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契約另有約定終止外,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但保單條款若寫「移轉即終止」就排除本條適用;存續後仍應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避免依第 59 條危險增加未通知導致理賠減少。
白話解讀
爸爸替自己的房子買了火災保險。三個月後爸爸過世了,房子由你繼承。又過了兩個月,房子失火。你去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說「保單上寫的是你爸的名字,不是你」。第 18 條就是為了擋住這種荒謬結果而存在的。它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不會跟著消滅,而是自動為繼承人或受讓人繼續存在。你不需要重新投保,原來的保單直接保護你。但條文裡有五個關鍵字:「除另有訂定外」。如果保單條款裡寫了「被保險人死亡或標的物移轉時契約終止」,那就終止了,這條救不了你。所以你手上那份保單的契約條款,讀不讀差別非常大。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發生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契約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然移轉並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本條是契約相對性原則的法定例外,目的在維持保險保障在所有權變動空窗期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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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繼承房子原本的火險還有效嗎?▾
有效,依保險法第 18 條自動為繼承人存續。
Q2保單寫移轉即終止可以排除這條嗎?▾
可以,「除另有訂定外」是給保險公司的契約自由。
Q3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受嗎?▾
原則不可,除非契約條款明定終止。
Q4繼承後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嗎?▾
本條未強制,但第 59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仍適用。
Q5二手車買賣保險怎麼處理?▾
車體險自動為受讓人存續,強制險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辦理過戶。
Q6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是什麼意思?▾
指依民法所有權發生移轉(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不含使用權移轉。
Q7被保險人死亡保費誰繳?▾
由繼承人承受,依民法 1148 概括繼承原則處理。
Q8如果繼承人有多人怎麼分?▾
保險利益依遺產分割協議或應繼分比例歸屬,建議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變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適用要件 | 通知時點 | 必備文件 |
|---|---|---|---|
| 繼承(被保險人死亡) | 原被保險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 | 繼承確定後盡速 | 除戶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 |
| 買賣(標的物移轉) | 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或交付 | 過戶完成後立即 | 買賣契約書、移轉登記證明 |
| 贈與(標的物移轉) | 贈與完成、所有權移轉 | 贈與完成後立即 | 贈與契約書、移轉登記證明 |
| 企業資產併購(asset deal) | 資產所有權移轉至買方公司 | 交割完成前同步處理 | 資產讓與契約、董事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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