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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9 條(保險利益之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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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個保險合約是由多個人一起買的,其中有人把自己的保險權益轉讓給別人,那麼這個保險合約還是有效的,不會因為轉讓而失效。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和小華一起買了一份旅遊保險,保險金額是一萬元。後來小明發現自己不能去旅行了,就把自己的保險權益轉讓給了小王。根據這個法規,小明轉讓保險權益給小王後,這份旅遊保險還是有效的,小王還是可以拿到一萬元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