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9 條(保險利益之移轉)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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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Q · 合夥人退出把股份賣掉,原本一起買的保險要重買嗎?
依保險法第 19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原契約繼續有效,留下來的人不需要重新投保,接手的人自動受到保障。但依第 58 條,保險標的物權利移轉時要保人或受讓人應通知保險公司,未通知不會讓契約無效,但出險時可能在理賠程序上被刁難。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合夥開了一間餐廳,一起買了火災保險。後來其中一個人退出,把他的股份賣給別人。你可能直覺以為:人換了,保險要重買吧?不用。這條說的就是這件事:合夥人或共有人當中,有人把自己的保險利益轉讓給別人,整份保險契約不會因此失效。留下來的人不需要重新投保,接手的人也自動受到保障。這個設計的邏輯很務實:保險保的是「那個東西」和「那群人對那個東西的利益」,不是綁定某一張臉。只要保險標的還在、利益還在,人換了不影響契約效力。但這裡有個容易踩的坑:轉讓後你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出事理賠時保險公司可能拿「未通知」當藉口刁難你。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9 條為合夥保險與共有保險的契約存續特別規定。當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將保險利益讓與其他合夥人、共有人或第三人,原保險契約不因此失效。此規定優先保障契約安定性,避免人員流動導致頻繁解約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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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9 條在規範什麼?▾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投保後,部分人轉讓保險利益不會讓契約失效
Q2合夥人退出保險要重買嗎?▾
不用,原契約繼續有效,但要通知保險公司
Q3保險利益轉讓要通知嗎?▾
要,依第 58 條應通知保險人,未通知不影響契約效力但影響理賠
Q4新接手的合夥人自動受保障嗎?▾
原則上是,但保險公司可能要求確認新合夥人身份
Q5保險法第 19 條與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8 條是一般保險利益移轉,第 19 條是合夥/共有的特別規定
Q6共有不動產保險也適用第 19 條嗎?▾
適用,共有人聯合投保的財產保險都受保障
Q7通知保險公司要用什麼方式?▾
建議書面通知並要求保險公司出批單確認,口頭通知幾乎沒有證據力
Q8如果沒通知出事還能理賠嗎?▾
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但保險公司可能以未通知為由刁難,建議走訴訟前申訴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契約效力 | 理賠程序 | 保險公司態度 |
|---|---|---|---|
| 完成書面通知 + 取得批單 | 繼續有效 | 順暢,新權益人可直接請領 | 已更新紀錄,按契約理賠 |
| 只口頭通知未取得書面 | 繼續有效 | 可能被質疑通知是否完成 | 可能要求補件,理賠拖延 |
| 完全未通知 | 依第 19 條仍有效 | 保險公司可能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刁難 | 可能主張危險增加,請求終止或調整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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