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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9 條(保險利益之移轉)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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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Q · 合夥人退出把股份賣掉,原本一起買的保險要重買嗎?

依保險法第 19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原契約繼續有效,留下來的人不需要重新投保,接手的人自動受到保障。但依第 58 條,保險標的物權利移轉時要保人或受讓人應通知保險公司,未通知不會讓契約無效,但出險時可能在理賠程序上被刁難。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合夥開了一間餐廳,一起買了火災保險。後來其中一個人退出,把他的股份賣給別人。你可能直覺以為:人換了,保險要重買吧?不用。這條說的就是這件事:合夥人或共有人當中,有人把自己的保險利益轉讓給別人,整份保險契約不會因此失效。留下來的人不需要重新投保,接手的人也自動受到保障。這個設計的邏輯很務實:保險保的是「那個東西」和「那群人對那個東西的利益」,不是綁定某一張臉。只要保險標的還在、利益還在,人換了不影響契約效力。但這裡有個容易踩的坑:轉讓後你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出事理賠時保險公司可能拿「未通知」當藉口刁難你。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9 條為合夥保險與共有保險的契約存續特別規定。當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將保險利益讓與其他合夥人、共有人或第三人,原保險契約不因此失效。此規定優先保障契約安定性,避免人員流動導致頻繁解約重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9 條在規範什麼?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投保後,部分人轉讓保險利益不會讓契約失效

Q2合夥人退出保險要重買嗎?

不用,原契約繼續有效,但要通知保險公司

Q3保險利益轉讓要通知嗎?

要,依第 58 條應通知保險人,未通知不影響契約效力但影響理賠

Q4新接手的合夥人自動受保障嗎?

原則上是,但保險公司可能要求確認新合夥人身份

Q5保險法第 19 條與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8 條是一般保險利益移轉,第 19 條是合夥/共有的特別規定

Q6共有不動產保險也適用第 19 條嗎?

適用,共有人聯合投保的財產保險都受保障

Q7通知保險公司要用什麼方式?

建議書面通知並要求保險公司出批單確認,口頭通知幾乎沒有證據力

Q8如果沒通知出事還能理賠嗎?

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但保險公司可能以未通知為由刁難,建議走訴訟前申訴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契約效力理賠程序保險公司態度
完成書面通知 + 取得批單繼續有效順暢,新權益人可直接請領已更新紀錄,按契約理賠
只口頭通知未取得書面繼續有效可能被質疑通知是否完成可能要求補件,理賠拖延
完全未通知依第 19 條仍有效保險公司可能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刁難可能主張危險增加,請求終止或調整契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49 條(保險標的轉讓通知)
🇩🇪 德國VVG § 95-96(Veräußerung der versicherten Sach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21-10(Transfert de la chose assuré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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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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