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2 條(交付保費之義務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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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主給付義務)依契約規定交付。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II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葉啟洲師:22 1後、22 2是信託業基於信託契約對於委託人所生的法律關係,體例上出現在保險法不恰當
III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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