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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2 條(交付保費之義務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2.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
  3.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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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保險費的支付方式。根據保險法第22條,要保人必須按照保險合約的規定支付保險費。如果有信託業依照信託契約有代收保險費的義務,那麼保險費就可以由信託業代為支付。此外,如果要保人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約,那麼保險人可以對要保人的抗辯進行反駁,也就是說,保險人可以拒絕支付受益人的理賠金。 舉個例子,小明為了保障他的家人,訂立了一份人壽保險合約,保險費每年需要支付一萬元。小明決定委託信託業代為支付保險費,因此每年的保險費就會由信託業代為收取和支付。如果小明不幸過世,他的家人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如果保險公司發現小明在訂立保險合約時有隱瞞或不實的情況,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支付理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