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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3 條(善意複保險保費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2.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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