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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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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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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3 條
(善意複保險保費之返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同一
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
要保人
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
第三十七條
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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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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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定義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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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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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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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保險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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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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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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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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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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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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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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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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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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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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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陸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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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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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之 一 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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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其他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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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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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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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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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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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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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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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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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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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保險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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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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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之 一 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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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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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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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為同一件事情買了多份保險,而這些保險的總金額超過了被保險的物品的價值,那麼在事故發生之前,這個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返還超過部分的保險費用。另外,如果保險契約因為某些原因無效,但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了保險費,那麼保險公司也要返還這些保險費用。 舉個例子,小明買了一輛價值10萬元的汽車,但他為這輛車買了兩份保險,每份保險都是5萬元。如果這輛車發生了事故,需要理賠8萬元,那麼小明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其中一份保險的費用,因為他買了兩份保險,但理賠金額只有5萬元。另外,如果小明買的其中一份保險因為某些原因無效,但保險公司還是收到了保險費,那麼保險公司也要返還這份保險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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