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23 條(善意複保險保費之返還)
- 1.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2.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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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善意複保險可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比例返還保費;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保費仍由保險人取得。
Q · 同一個東西買了兩份財產保險,多繳的保費可以退嗎?
依保險法第 23 條第一項,要保人是善意複保險(例如忘了已經保過),保險金總額超過標的物價值時,可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費。但第二項規定,若屬第 37 條的惡意複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保險人在不知情期間仍取得保費,等於保費沒收還沒保障。
白話解讀
同一件東西、同一種風險,你跟好幾家保險公司都買了保險,加起來的保額超過東西本身的價值。這種情況叫複保險。如果你是善意的(不是故意想詐保),出事之前你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把超過的那部分保費按比例退給你。這條的存在是因為一個基本原則:保險是填補損害,不是讓你發財。你的車值五十萬,你跟 A 公司保了三十萬、B 公司保了三十萬,加起來六十萬超過車價。超過的十萬對應的保費,你可以在出事前要求退回。但第二項藏了一把刀:如果你的複保險是惡意的(故意超額保險想多領),依第 37 條保險契約無效。即使契約無效,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期間內仍然可以保留你繳的保費。白話說就是:你想騙保險公司,錢退不回來,保障也沒有。雙殺。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3 條為複保險保費返還規範,建立「善意可退、惡意沒收」雙軌制:善意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總保額超過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可請求比例返還超額保費;惡意複保險依第 37 條契約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期間仍取得已收保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複保險?▾
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保額總和超過標的物實際價值的情況。
Q2複保險可以多領理賠嗎?▾
財產保險不行,各家按保額比例分攤;人身保險可以,因生命無法用金額衡量。
Q3善意複保險的保費怎麼退?▾
依保險法 23 條第一項,在危險發生前要求各保險公司依超額部分比例返還保費。
Q4什麼是惡意複保險?▾
故意隱瞞已有保險,意圖透過超額投保獲取不當理賠的行為,依第 37 條契約無效。
Q5惡意複保險的保費會退嗎?▾
不會。第 23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已收保費。
Q6搬家後新買的火險跟舊的重複怎麼辦?▾
立即清查所有保單,依保險法 23 條向保險公司請求退回超額保費,越早處理越省錢。
Q7保險公司怎麼知道我有複保險?▾
保險業透過「保險業聯合資訊中心」(保發中心)共享投保紀錄,幾乎無法隱瞞。
Q8複保險的保費退費請求權有時效嗎?▾
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保險契約相關請求權時效為 2 年,建議發現重複立即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複保險類型 | [ { "label": "善意複保險(本條第一項)", "result": "可請求超額保費比例返還,理賠仍按保額分攤" }, { "label": "惡意複保險(第 37 條 + 本條第二項)", "result": "契約無效、保費由保險人取得、無理賠" } ] |
| 保險種類差異 | [ { "label": "財產保險(適用本條)", "result": "受損害填補原則拘束,超額無效" }, { "label": "人身保險(不適用)", "result": "生命無價,可多份理賠" } ] |
| 處理時機 | [ { "label": "危險發生前", "result": "可依本條請求退費" }, { "label": "危險發生後", "result": "只能走第 38 條按比例分攤理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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