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善意複保險可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比例返還保費;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保費仍由保險人取得。
Q · 同一個東西買了兩份財產保險,多繳的保費可以退嗎?
善意可以退,惡意保費沒收還契約無效
依保險法第 23 條第一項,要保人是善意複保險(例如忘了已經保過),保險金總額超過標的物價值時,可在危險發生前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費。但第二項規定,若屬第 37 條的惡意複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保險人在不知情期間仍取得保費,等於保費沒收還沒保障。
同一件東西、同一種風險,你跟好幾家保險公司都買了保險,加起來的保額超過東西本身的價值。這種情況叫複保險。如果你是善意的(不是故意想詐保),出事之前你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把超過的那部分保費按比例退給你。這條的存在是因為一個基本原則:保險是填補損害,不是讓你發財。你的車值五十萬,你跟 A 公司保了三十萬、B 公司保了三十萬,加起來六十萬超過車價。超過的十萬對應的保費,你可以在出事前要求退回。但第二項藏了一把刀:如果你的複保險是惡意的(故意超額保險想多領),依第 37 條保險契約無效。即使契約無效,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期間內仍然可以保留你繳的保費。白話說就是:你想騙保險公司,錢退不回來,保障也沒有。雙殺。
保險法第 23 條為複保險保費返還規範,建立「善意可退、惡意沒收」雙軌制:善意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總保額超過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可請求比例返還超額保費;惡意複保險依第 37 條契約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期間仍取得已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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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車險是財產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不管你買幾份,理賠金額加起來不會超過你的實際損失。兩家保險公司會按保額比例分攤理賠金。你多繳的保費等於白花。但壽險和意外險不一樣,那是人身保險,可以多份都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已經有兩份車險,現在就可以依第 23 條要求退回超額部分的保費,不用等到出事後才發現錢白繳了。
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保險契約無效。第 23 條第二項補刀:契約無效但保費不退。結果就是你花了保費卻沒有保障,出事一毛也拿不到。更嚴重的話可能觸犯刑法詐欺未遂(第 339 條第三項)。內行人提示:保險公司之間有「保險聯合資訊中心」(保發中心),你的所有投保紀錄他們都查得到。想瞞過所有保險公司幾乎不可能。
規範複保險的保費返還機制,建立善意可退、惡意沒收的雙軌制度,是損害填補原則在保費層面的具體實踐。
差在主觀意圖。善意是忘記或不知重複投保,超額保費可退;惡意是故意超額投保詐領理賠,依第 37 條契約無效且保費沒收。
財產保險核心原則,理賠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不得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利。本條為此原則的具體實踐。
23 條處理「危險發生前」的保費退費,38 條處理「危險發生後」的理賠按比例分攤,兩條時序互補。
立即清查所有保單按標的物分組,加總保額比對市價,書面向保險公司要求依超過部分比例返還保費。
可退保費 = 已繳保費 × (本保單保額 ÷ 總保額) × ((總保額 − 標的價值) ÷ 標的價值),按比例分配。
依各保險公司作業,通常書面申請後 15-30 個工作天內處理完成,急件可要求加速。
保留投保時要保書影本與保險業務員問卷紀錄,特別是「是否有其他同類保險」欄位的填答內容是關鍵證據。
複保險是要保人各別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共同保險是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承保同一契約,分別承擔保額。
財產保險受損害填補原則拘束(本條),多份不會多賠;人身保險生命無價,可多份各別理賠。
| 比較面向 |
|---|
| 複保險類型 |
| 保險種類差異 |
| 處理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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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知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有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知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有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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