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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23 條(善意複保險保費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2.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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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為同一件事情買了多份保險,而這些保險的總金額超過了被保險的物品的價值,那麼在事故發生之前,這個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返還超過部分的保險費用。另外,如果保險契約因為某些原因無效,但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了保險費,那麼保險公司也要返還這些保險費用。 舉個例子,小明買了一輛價值10萬元的汽車,但他為這輛車買了兩份保險,每份保險都是5萬元。如果這輛車發生了事故,需要理賠8萬元,那麼小明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其中一份保險的費用,因為他買了兩份保險,但理賠金額只有5萬元。另外,如果小明買的其中一份保險因為某些原因無效,但保險公司還是收到了保險費,那麼保險公司也要返還這份保險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