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法施行細則13

快速跳轉

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當一年期以下的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保險人應該將已交付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這意味著在保險契約終止時,要保人有權獲得退還尚未使用的保險費用。 舉例:假設某人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為期半年的人身保險,並且提前終止了這份保險契約。在提前終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將該保險契約期間剩餘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