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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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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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當一年期以下的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保險人應該將已交付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這意味著在保險契約終止時,要保人有權獲得退還尚未使用的保險費用。 舉例:假設某人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為期半年的人身保險,並且提前終止了這份保險契約。在提前終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將該保險契約期間剩餘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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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