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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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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2. 2.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3. 3.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0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時,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如果負責人不符合這些規定而充任或升任,則應解任他。 2. 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在升任或充任後才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解任他。 3.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如果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以及執業代理人的資格要求和限制。根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資格要求,例如年齡、教育背景等。而第三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則涉及到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在執業過程中可能違法或違規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舉例來說,如果某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要求的資格,該負責人在充任或升任時就應該被解任。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某個執業代理人違反了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他的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以上回答中所使用的資料均與問題直接相關,並以法律規定為基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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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0 條規定:「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