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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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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6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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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任或升任
代理人
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
第六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
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
規定之情事者,
主管機關
得
撤銷
或
廢止
其許可,並
註銷
執業證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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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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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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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管理 §3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外國代理人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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