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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本基金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2. 本基金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定期將業務及財務狀況,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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