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基金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 2.本基金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定期將業務及財務狀況,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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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的問題,因為該條款並未在提供的上述法律文件中出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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