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保險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包括董(理)事會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績效分析等)。 四、投資後管理方式。 五、內部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六、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七、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派任及管理制度。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後管理方式,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後管理機制。 二、定期檢視實際投資情形是否有未符合原訂投資計畫及範圍、主管機關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之評估及規劃。
  3. 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對象者,前項投資後管理方式,應包括檢視被投資對象對其直接或間接所投資事業不得有介入經營權之爭之情事,且該事項應納入所簽訂之契約或其他協議文件中。
  4. 4.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且該具獨立性之董事不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當選,並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保險業或其關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