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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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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
  2. 2.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兩個要點: 1.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因為違反前兩條規定而被撤銷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許可,那麼在兩年內該公司將無法再次申請經營許可。這是為了確保財產保險公司在違反規定後有一段時間進行反省和改善。 2.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這項規定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在擬申請復業時,需提供詳細的理由,並按照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是為了確保該公司已具備了遵守規定和恢復經營的能力。 這些資訊來自於「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於2013年12月27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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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