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經紀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8 條,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時,必須至少任用一名持有中華民國經紀人同類執業證照的人員來執行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