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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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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設立分公司
  2. 2.公證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二、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之會議紀錄。 三、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一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四、任用之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公證人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取得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五、任用之公證人身分證明。 六、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3. 3.公證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任用之分公司經理人、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書面聲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公司執業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公證人公司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和提供相關文件: 1. 公證人公司在最近一年內沒有違反法令而受到主管機關處分。 範例參考資料: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 公證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需要指派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同時應提供以下文件進行許可登記: - 申請書,其中需寫明分公司的名稱和位置。 -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的會議紀錄。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的身分證明以及符合第十一條資格條件的證明。 - 任命的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規則所定的資格條件和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和任用的公證人提供沒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和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的書面聲明。 - 分公司的營業計畫書。 - 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3. 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後的六個月內,公證人公司需要提交申請書和分公司經理人、公證人出示的沒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和第十一款情事的書面聲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公司執業證照。 範例參考資料: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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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公證人公司申請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