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公證人公司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和提供相關文件: 1. 公證人公司在最近一年內沒有違反法令而受到主管機關處分。 範例參考資料: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 公證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需要指派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同時應提供以下文件進行許可登記: - 申請書,其中需寫明分公司的名稱和位置。 -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的會議紀錄。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的身分證明以及符合第十一條資格條件的證明。 - 任命的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規則所定的資格條件和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和任用的公證人提供沒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和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的書面聲明。 - 分公司的營業計畫書。 - 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3. 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後的六個月內,公證人公司需要提交申請書和分公司經理人、公證人出示的沒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和第十一款情事的書面聲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公司執業證照。 範例參考資料: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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