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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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外之同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三、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四、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 2.公會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同前項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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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9條,公會的負責人即為理事長。根據該條第1項,理事長除了需要符合商業團體法第22條所定的資格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負責人,不能有任何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外的同項各款規定的情況。 2.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的負責人,除非是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的情況下,不能有任何不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的情況。 3.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的負責人,除非是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的情況下,不能有任何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的情況。 4. 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的負責人,除非是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的情況下,不能有任何不符合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的情況。 根據以上解釋,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並符合法規的要求。相同的規定也適用於公會的業務人員。具體而言,不同類型的公會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必須遵守各自相關的管理規則。由於這是一個具體的問題,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公證名詞
- 商業團體法 第 22 條條文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7 條條文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7 條條文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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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