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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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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
  2. 2.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視情節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如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
  3. 3.保險公司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第10條的主管機關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份的限制如下: 1. 如果主管機關發現申請書有虛偽情事、違反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的條件,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已核准的處分,並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 2.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的股份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該人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限制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或進行其他必要的措施;如果情節嚴重,主管機關還可以廢止已核准的處分。 3. 如果保險公司得知有上述情形,也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保險業監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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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