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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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第10條的主管機關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份的限制如下: 1. 如果主管機關發現申請書有虛偽情事、違反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的條件,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已核准的處分,並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 2.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的股份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該人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限制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股比率或進行其他必要的措施;如果情節嚴重,主管機關還可以廢止已核准的處分。 3. 如果保險公司得知有上述情形,也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保險業監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1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條文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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